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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与研究中心条例

日期 | 2024年6月28日,星期五

Teknofest
2022年6月27日星期一官方公报期号:31879
条例

布尔杜尔·穆罕默德·阿基夫·埃尔索伊大学:

布尔杜尔·穆罕默德·阿基夫·埃尔索伊大学牙科学院

应用与研究中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目的

第1条- (1)本条例的目的,是规定布尔杜尔·穆罕默德·阿基夫·埃尔索伊大学牙科应用与研究中心的宗旨、活动领域、管理机构、管理机构职责及工作方式的程序和原则。

范围

第2条- (1)本条例涵盖有关布尔杜尔·穆罕默德·阿基夫·埃尔索伊大学牙科应用与研究中心的宗旨、活动领域、管理机构、管理机构职责及工作方式的规定。

依据

第3条- (1)本条例依据1981年11月4日第2547号《高等教育法》第7条第一款(d)项第(2)目及第14条制定。

定义

第4条- (1)本条例中所称:

a) 学科主任:指布尔杜尔·穆罕默德·阿基夫·埃尔索伊大学牙科学院各学科主任,

b) 咨询委员会:指中心咨询委员会,

c) 院长:指布尔杜尔·穆罕默德·阿基夫·埃尔索伊大学牙科学院院长,

ç) 学院:指布尔杜尔·穆罕默德·阿基夫·埃尔索伊大学牙科学院,

d) 医院主任:指布尔杜尔·穆罕默德·阿基夫·埃尔索伊大学牙科应用与研究中心医院主任,

e) 临床负责人:指布尔杜尔·穆罕默德·阿基夫·埃尔索伊大学牙科应用与研究医院临床负责人教师,

f) 中心(医院):指布尔杜尔·穆罕默德·阿基夫·埃尔索伊大学牙科应用与研究中心,

g) 主任(总医师):指中心主任,

ğ) 副主任(副总医师):指中心副主任,

h) 校长:指布尔杜尔·穆罕默德·阿基夫·埃尔索伊大学校长,

ı) 参议会:指布尔杜尔·穆罕默德·阿基夫·埃尔索伊大学参议会,

i) 责任护士(护士长):指布尔杜尔·穆罕默德·阿基夫·埃尔索伊大学牙科应用与研究中心责任护士,

j) 大学:指布尔杜尔·穆罕默德·阿基夫·埃尔索伊大学,

k) 管理委员会:指中心管理委员会,

指。

第二章

中心的宗旨和活动领域

中心的宗旨

第5条- (1)中心的宗旨如下:

a) 为学院本科和研究生教育教学项目范围内必须开展的临床实践和研究提供条件。

b) 为向中心就诊的急诊和/或其他所有患者提供符合科学标准的优质口腔、牙齿和颌面健康治疗服务。

c) 支持辅助卫生人员的培训。

ç) 与大学内部的学院、研究所、高等学校、应用与研究中心为主的其他机构和组织,就中心活动领域相关事项开展合作。

d) 提高教育和卫生服务的效率与质量。

e) 为开展科学研究和实践准备必要条件并提供学术支持。

中心的活动领域

第6条- (1)中心的活动领域如下:

a) 为向中心就诊的所有患者提供现代、科学、可靠的口腔、牙齿和颌面健康服务,并就该事项开展研究和实践。

b) 在专科治疗方案范围内运用介入性外科技术,在局部和全身手术室为患者提供门诊或住院观察、检查、诊断、治疗和康复,并设立与此相关的必要单位。

c) 与所有学科就社会口腔与牙齿健康研究开展合作。

ç) 为与相关公共机构和组织共同开发口腔与牙齿健康领域项目提供条件。

d) 为以最高水平开展医学研究和实践准备科学研究条件。

e) 在口腔与牙齿健康相关事项上,必要时与公共和私营部门机构及组织开展合作。

f) 在口腔、牙齿和颌面健康领域与国内外机构开展合作并签订协议,在相关法规规定框架内组织证书和培训项目,为牙科医师提供毕业后教育,组织座谈会、研讨会、课程、 congresses及类似活动,并提出科学意见。

g) 以大学内部从事卫生人员培养的学院和其他教育教学单位为优先,筹备卫生应用与研究活动相关基础设施。

ğ) 根据中心宗旨,开展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中心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中心的管理机构

第7条- (1)中心的管理机构如下:

a) 主任(总医师)。

b) 管理委员会。

c) 咨询委员会。

主任

第8条- (1)主任由校长从牙科学院临床科学系教师中任命,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的主任可按同一程序重新任命。校长可在主任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

(2)主任在任期届满前离任的,按同一程序重新任命继任者。

主任的职责

第9条- (1)主任的职责如下:

a) 按照相关法规开展并代表医院服务。

b) 采取必要措施并作出必要安排,以确保中心高效运行。

c) 确保中心工作有序开展并不断发展。

ç) 根据学科/专业方向服务的收支平衡确定其绩效,并将有关预算、岗位需求的建议连同理由一并提交管理委员会。

d) 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确保采购货物和服务。

e) 确保通过服务采购方式签订的合同得到执行和监督。

f) 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政策、目标和流程履行职责。

g) 编制中心年度活动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提交管理委员会。

ğ) 根据中心工作需要进行任命和分工。

h) 履行相关法规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责任。

副主任(副总医师)

第10条- (1)根据主任建议,校长可从在学院全职任职的临床科学系教师中任命最多两名副主任,任期两年。副主任根据主任授权,在中心服务的开展中协助主任。

(2)主任职务终止时,其副主任职务也自行终止。任期届满的副主任可按同一程序重新任命,或在任期届满前按同一程序更换。

管理委员会

第11条- (1)管理委员会由主任、两名副主任,以及根据主任提议由校长从在学院全职任职的临床科学系教师中任命、任期三年的两名成员组成,共五名成员。任期届满的成员可重新任命。无正当理由且未经许可连续三次未参加管理委员会会议的成员,其成员资格终止。成员在任期届满前离任的,按同一程序重新任命继任者,以完成剩余任期。

(2)管理委员会由主任主持。主任不在时,由代理的副主任主持。

(3)管理委员会应主任召集,每月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管理委员会会议须以全体成员过半数出席方可召开,决议以多数票通过。票数相等时,视为主任所投票的一方形成多数。

(4)主任可在必要时临时召集管理委员会召开特别会议。

(5)管理委员会记录员由医院主任担任,不参加表决。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第12条- (1)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a) 就中心宗旨、活动领域和管理相关事项,按照相关法规作出必要决定。

b) 协调中心临床科室和实验室单位、行政单位、公共使用区域以及新设单位的有效运行。

c) 审查中心岗位和财务资源,并就预算建议形成意见提交校长办公室。

ç) 审议中心年度活动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并作出决定。

d) 评估工作报告和统计数据,并在必要时就发展和改进中心活动提出建议。

e) 为使中心能够提供更好的卫生服务,设立必要的单位、临床科室、实验室、面向患者的诊断和治疗单位以及教育单位。

f) 以绩效为基础审查中心岗位和财务资源并作出必要决定,并在每年年末审查各单位服务绩效,为下一年度采取节约和/或激励方面的措施。

g) 评估主任就中心管理提出的所有事项并作出决定。

ğ) 评估并决定中心人员在教育、实践、研究、咨询和出版方面的申请。

h) 履行相关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咨询委员会

第13条- (1)咨询委员会由主任任主席,由隶属于临床科学系主任办公室的学科主任、各学科主任选出的研究助理各一名、学院四年级和五年级学生代表各一名、医院主任和责任护士、经主任邀请从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中选出的成员各一名,以及由校长任命、任期三年的公共和私营部门代表组成,最多25名成员。任期届满前离任成员的空缺,按同一方式选出新成员补足剩余任期。任期届满的成员可再次当选。

(2)咨询委员会就中心活动发表咨询性意见。

(3)咨询委员会每年至少以过半数召开一次会议。主任在需要时也可临时召集咨询委员会召开特别会议。

咨询委员会的职责

第14条- (1)咨询委员会的职责是向管理委员会提供科学和技术咨询,并对提交给其的事项进行审查并发表意见。

第四章

其他和附则

医院主任

第15条- (1)医院主任由校长从大学行政人员中任命,其应具有四年制本科毕业学历并至少有五年公务员工作经验。

(2)医院主任在主任的职责和责任范围内,根据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原则,在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目标框架内,负责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相关工作,以确保中心的行政、技术、支持、财务和卫生服务按要求质量、及时、不间断并以最有效方式开展。

临床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16条- (1)临床负责人为隶属于临床科学系的每一学科主任,或其推荐的所在学科在编教师。相关学科没有任职教师的,由院长从其他学科在编教师中确定一名为临床负责人,并连同显示其负责期限的时间表报主任办公室。

(2)临床负责人教师对相关临床科室提供的所有医疗实践向主任负责。

(3)临床负责人对相关临床科室在本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框架内运行、相关记录的保存和保管,以及基础设施相关设备按程序使用,向主任负责。

(4)在临床科室提供服务和/或接受教育的本科生和博士/专科学生,按本条例规定开展工作的责任由临床负责人承担。对上述人员以外人员按照服务原则开展工作的监督责任,也属于临床负责人。

责任护士及其职责

第17条- (1)责任护士由校长根据主任建议,从在学院任职、毕业于提供本科层次教育的高等学校或学院护理专业并具有至少五年护理服务经历的大学人员中任命。

(2)中心任职护士和在卫生服务中工作的其他人员由责任护士负责,并有义务按照管理委员会就护理服务管理与组织确定的程序和原则工作,并履行主任交办的其他职责。

(3)责任护士向主任负责,并与中心管理机构协调开展护理服务相关工作。

中心的部门和单位

第18条- (1)为在需要的领域提高服务和教育质量及效率,中心可设立工作组、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部门及附属单位。其工作程序和原则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2)在中心及相关单位中负责手术室、住院病区、门诊或实验室服务以及中心行政事务的人员,向主任负责。

(3)中心在活动领域任职的学科主任、实验室和临床负责人,有义务并负责在其责任范围内与中心管理机构合作协调,确保服务以最高效率和最佳方式开展。

无规定情形

第19条- (1)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情形,适用第2547号法律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以及高等教育委员会和参议会决定。

生效

第20条- (1)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执行

第21条- (1)本条例规定由布尔杜尔·穆罕默德·阿基夫·埃尔索伊大学校长执行。